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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是否备案,请问公司备案与不备案有什么区别吗也就是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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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制,也就是说以房管局的登记为准,有房产证的房屋(商品房、经适房、已上市的公有住宅)的所有人有变化(增减),或进行房屋交易,都应该到房管局重新登记,增减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或办理新房产证。而房屋权属登记主要是指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比如:小产权房、农村住房等。

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才具备法律效力,否则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备案的,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而《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 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 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 最后,备案为一种强制登记,是出卖方的单方义务,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而预告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纯属私法范畴。

项目立项就是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立项分不同的项目,程序分为三种:审批、核准、备案,难度从前到后,逐渐降低。

房屋备案证明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等于是在房管局证明这套房子已经卖掉,关于交房日期、交房标准等都已经有明确的标准,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分期付款都要去合同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薄是房屋所有权证的底档和备案资料,由登记机构管理。而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由产权人管理。我国房地产产权管理采用的是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购房人在签购房合同时尽量将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明确,至少要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几日内(具体日期)将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人出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定因素。

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备案的区别在于:一、登记性质不同。1、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2、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nbsp;二、审查登记部门不同。1、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一般是在房地产管理局或建委,有专门的交易大厅。2、房屋备案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三、目的不同。1、房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房屋备案的目的是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扩展资料:关于房产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4、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产权登记百度百科-房屋备案

房屋备案证明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等于是在房管局证明这套房子已经卖掉,关于交房日期、交房标准等都已经有明确的标准,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分期付款都要去合同备案。房屋预告登记是指买的期房要办银行按揭贷款,在竣工验收报告没下发之前办理预告登记证,在办理房产抵押,只限于办理银行按揭的客户。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不在此列

呵呵,登记备案是立项的一种形式。外界所说的项目立项是个统称,从具体业务角度而言,项目立项的办理分为三种,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银行政策性贷款类项目属于审批类,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资目录》的项目属于核准类,因这类项目的性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大,也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的核准意见”;企业自主投资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大,需要充分放权于市场,项目立项环境较为宽松,这类项目就属于登记备案类,项目立项文件就是登记备案证明了。所以说,无论审批也好、核准也好、备案也好,统称叫项目的立项。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对其有关情况向行政机关申报,予以书面记录备查。行政登记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类型,而是一种行为形式。登记可以成为行政许可的形式,也可以成为行政确认的形式,还可以成为其他行为的一种形式。行政登记可以分为确认性登记、许可性登记与备案性登记。确认性登记,指对业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示该效力的登记行为(对行为确认的登记)。比如,结婚登记、收养关系登记等,本身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全新的法律权利,其行为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许可性登记,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当事人的有关条件与理由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可以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或解除法律对其行为的禁止(对行为许可或解禁的登记)。比如,社会团体设立登记、法人设立登记等,该登记行为会直接赋予某个主体从事法律活动的资格能力,其行为性质属于行政许可。备案性登记,指行政机关为了搜集信息和事后监督而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进行记载的行为。比如,在监督检查中,将当事人经营状况登记在册,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这种登记属于事实行为,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第一个配套性环节。在实践中,初始登记往往是许可,之后的登记一般会被归类为行政确认。登记只是一种行为形式,备案性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其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   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   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   最后,备案为一种强制登记,是出卖方的单方义务,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而预告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纯属私法范畴。   须注意的是,同一房产,在登记机构信息系统里既有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必须为同一当事人,否则就是登记机构明知一房二卖的情形下熟视无睹,有失监管之责。

房屋产权登记薄是房屋所有权证的底档和备案资料,由登记机构管理。而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由产权人管理。我国《物权法》规定: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登记薄是房屋所有权证的底档和备案资料,由登记机构管理;而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由产权人管理。具体区别如下:1、监制单位不同房屋产权登记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而房屋产权登记证由国土资源局监制。2、编号不同房屋产权登记薄含不动产权编号和证书编号,而房屋产权登记证含房屋的所有权证号和建房注册号。3、公章不同房产证盖有各地人民政府的公章,而房屋产权登记证盖有登记单位的公章。4、性质不同房屋产权登记薄是房屋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才是拥有权证明。我国《物权法》规定: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登记含核准的意思,如:转让不动产,需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只是含公证的效力,无需行政机关审核及核准。希望对你意思帮助 (原创评论,转载请注明出处)

登记备案是立项的一种形式;外界所说的项目立项是个统称,从具体业务角度而言;项目立项的办理分为三种,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银行政策性贷款类项目属于审批类,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资目录》的项目属于核准类,因这类项目的性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大,也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的核准意见”;企业自主投资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大,需要充分放权于市场,项目立项环境较为宽松,这类项目就属于登记备案类,项目立项文件就是登记备案证明了;所以说,无论审批也好、核准也好、备案也好,统称叫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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