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不是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必备的“高管”。
关于私募基金从业高2113管的展业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的提5261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4102核标准越来越高,主要集1653中在四点问题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重点核查,分别为:实际办公场所问题、企业真实展业意愿及相关储备项目问题、企业资金实力问题与从业高管人员的展业能力问题。今天重点说一说关于备案企业的从业高管人员能力问题,如何在日趋苛求的情况下,获取基金业协会的采信。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高管都包括谁呢?从协会的政策来讲,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风控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都是私募基金机构的从业高级管理人员。首先人员的基本任职标准我们都知道了,金融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企业相关岗位二年以上工作经验,对任职岗位有充分的认知,并达到相关任职能力的要求。那么通过哪些材料,才能塑造一个可以使基金业协会采信的从业高管呢?一、相关硬件标准:随着审核标准的逐渐提高,从业高管整体的硬件格式化材料包括:1. 个人履历(学习经历自高中始至最高学历止;工作经历最高学历毕业后至现今阶段止) 要求履历自高中毕业后,不能存在3个月以上空档期,如实业、自由职业,未在工商系统登记注册的自主创业等超过3个月以上的时间均需说明情况。2. 高中以上的学历毕业证书及学位毕业证书(如为海外学校毕业,需出示中国政府认证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个人一寸免冠照片4. 个人征信报告电子版或户籍所在地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5. 从业高管在备案企业缴纳社保记录的证明材料这些为格式化,统一制式材料,是人员进行个人平台登记与资管报送平台填报所需要的材料,务必要提供齐全。相关材料切忌整改、包装,出现与真实情况不符而影响备案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正常进行。二、展业能力软性材料:1. 从业高管自行以文字形式对过往相关工作经历所负责的工作内容,涉及或参与过的项目进行阐述。尽量细致描述工作内容及项目参数,如项目投资方向,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中负责过哪些工作,起到了哪些作用等。2. 提供过往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及离职证明,以佐证工作经历的真实性。3. 提供项目佐证资料(可为可行方案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格式的材料,也可为与项目有关的邮件交易记录)4. 提供个人署名的在网络或杂志书刊上发表过的相关领域文章、报告等文字资料。综上所述,只有从业高管人员 有充足的知识底蕴储备、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才是获取目前中基协采信,成为合规从业高管的不二法门。希望各备案企业,实际行动起来,即便是挂靠人员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也尽量按协会要求进行真实、有效、详尽的阐述,切忌不要再对人员过往经历进行包装,包装人员不仅会耽误您的备案进度,更有甚者可能会给中基协审核人员对您的企业留下不良的印象。我主要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从业高管挂靠、私募基金展业计划书撰写、私募基金资管报送平台维护等业务事宜,欢迎有所需要的企业机构随时联系。更多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律所应出2113具法律意见的事项、应核查的材料及5261手段(一)4102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1653成立的主体1.应核查的材料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2.核查要点2.1经营期限。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2.2登记状态。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1.应核查的材料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2.核查要点2.1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2.2登记的其他业务。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1.应核查材料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2.核查要点2.1主营收入。对于主营收入非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应特别提示。2.2兼营收入。兼营业务是否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是否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是否其他非金融业务。比如: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3.核查手段3.1申请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律师进行书面核查。3.2对于财务数据有异议的,与审计机构当面核对,与财务人员面谈,并制作面谈记录。(四)关于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1.应核查材料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1.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1.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1.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说明),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1.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1.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2.核查要点2.1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如有境外股东应特别提示。2.2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49%的,应特别提示。2.3对于设立在自贸区的,应以自贸区相应负面清单进行核查。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调取境内法人股东的登记资料。3.2律师通过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系统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有效性。3.3律师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书面审查经公证的材料,以及相关批准、批复文件。(五)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1.应核查的材料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1.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1.3公司各股东应就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如存在的,应核查相关协议、资料。1.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1.5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1.6公司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1.7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征信报告。2.核查要点2.1申请机构是否有实际控制人。2.2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2.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流程3.核查手段3.1律师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资料等进行核查分析。3.2对于因协议协议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对协议各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3.3应付申请机构经营现场,与其工作人员面谈。(六)关于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1.应核查的材料1.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1.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1.3申请机构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1.4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1.5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书。2.核查要点2.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2.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记载。2.3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2.4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记载。2.5申请机构的持股子公司情况,特别要关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2.6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关联方。2.7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登记的,应审查登记资料。3.核查手段3.1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书面核查。3.2根据子公司、关联方的基本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关于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1.核查材料1.1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图,以及任命文件。1.2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2.核查要点2.1申请机构设置的岗位是否包括:法定代表人#9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合规#92;风控负责人等。2.2申请机构高管是否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3.核查手段3.1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核查。3.2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人员年检信息公示
申请高级2113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2611、取得基4102金从业资格;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1653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扩展资料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2、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行业高管人员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2113人员应当具备什么5261条件?从事私4102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1653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9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92;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9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92;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92;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如何取得相关资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三)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私募基金备案有多种选择2113。现在比较常见的是5261股权类私募以及证券类私募。目前。针4102对股权1653类私募倒是没什么特别的要求,公司也不需要设立基金经理一职。不过为了公司后期发展,公司高管应当具备金融方面的知识。这只是个人的态度。但是针对证券方面嘛,不用我多说,高管以及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同时,申请私募基金备案时,私募基金经理可以为高管中一员,但是高管中担任风控一职的不能兼任基金经理。如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咨询,可以随时私信我的。谢谢!
私募投资2113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法(试行52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4102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653,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上海契石财富-六八七八-五零二七,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报考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截至报名日,年满 18 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相关考试信息不了解的人士,可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查询,上面都有相关的答疑和考试信息政策之类的公布,请注意。
根据《证券投资基2113金法》第九条的5261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4102基金业务的从业人1653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流程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三、人员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四、备案时间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五、基金公司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副本、 3.组代副本、 4.法人电子版、 5.股东信息(办理时需要号) 6.所有高管人员一寸照片(蓝、白底)、 7.验资报告、 8.资质负责表、利润表。 9.有项目的出示项目计划书(募集人群、募集方式、募集方向、推出形式) 10.提供高管人员18岁以后的个人简历(高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的人)
对于相关考试信息不2113了解的人士,可以在“中国基金业协5261会”查询,上面都有相关的4102答疑和考试信息政策之类1653的公布,请注意。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注重基础知识点的考查,线上练习 线下练习,齐头并进,通过考试并不难。快速过关学习方法1、打基础:先看精讲视频,然后精华考点看一遍;2、巩固知识点:做章节习题;3、检查效果:做模拟题和考前试卷,检验成果;4、考前3天看错题和真题;5、考前1天,再把精华考点看一遍,就上考场。
考试教2113材及大纲: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所用教材为协5261会组编4102的《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版),分为上下两册1653,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科目三考试所用教材为《股权投资基金》,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以上教材均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编。根据新版教材内容,协会对考试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
这个要根据你公司的情况来应对,可以私下找我了解。
中国证券投2113资基金协会发布“关于2016年度基金5261业从业人员年检的4102通知”: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1653理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次年检,相关人员本年度培训要求参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第四条执行:每人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2113高管的范围及如何填报">私募机构高管的范围及如何填报摘要申请5261机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其相4102应的履职能力是基金业协会1653重点关注的问题。基金业协会对于高管人员范围的认定与《公司法》稍有差异。本文将针对这些不同,给予一些在实际操作填报高管人员时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到大家。随着私募基金业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将眼光投向了私募基金业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私募基金行业“野蛮生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自2016年2月起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行业自律规则,逐步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门槛。从基金业协会近期向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的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出具的反馈意见来看,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与所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履职能力是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的方面,如何选任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的高管人员也成为不少申请机构头疼的问题。△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中关于自律规则的栏目页面私募机构高管人员的范围一般而言,“高管人员”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私募机构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从基金业协会的上述规定来看,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公司制申请机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管人员范围主要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与《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人员范围有所差异;二是对于合伙制申请机构,尽管《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 “高管人员”的定义,但基金业协会仍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视为合伙制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下文主要对公司制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范围所涉及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探讨:高管人员填报的依据从实务中来看,针对前述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管人员范围与《公司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我们建议申请机构按照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管人员范围填报高管人员。从已登记私募机构的公示信息来看,多数机构是将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经理作为高管人员填报,而并未将《公司法》中规定的财务负责人等作为高管人员填报。△申请机构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管人员范围填报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董事长)非同一人时的填报方式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在实践中,大多数申请机构的章程中均规定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也有一些申请机构的章程规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且经理与执行董事(董事长)并非同一人。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机构是否还需将执行董事(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填报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私募机构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而执行董事因职责与董事长类似,理应参照执行,故在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董事长)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均作为高管人员填报。△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均作为高管人员填报。投资负责人是否应作为高管人员填报?在实践中,有的申请机构是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直接负责投资工作,在此情况下,申请机构在填报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人员信息时,同时说明该人员兼任投资负责人即可。而有的申请机构除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外,还单独聘请了投资负责人(如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在此情形下,申请机构是否需要将投资负责人作为高管人员填报呢?笔者认为,鉴于投资负责人的履职能力与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收益情况密切相关,对投资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且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中最新的《登记须知》中已明确提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相应投资能力”,故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将单独聘请的投资负责人也作为高管人员填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2113》第九5261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102业务的从业1653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网上找的。。2113。。做成长任务。。5261。哈哈哈私募基金从业常见4102问题须知: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的问1653题;私募高管:包括哪些?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高管人数:需要几名?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基金经理: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1.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答: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2. 私募高管:包括哪些?问: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包括哪些?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3. 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问:普通员工离职了,信息如何更新,在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员工数如何更新?答:员工人数若发生变化可在协会备案系统年度开放时进行更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问:老备案系统的私募管理人,高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后需要怎么样更新信息?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可以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高管人员重大变更处,修改高管信息,将基金从业考试成绩证明上传就可以了。4. 高管人数:需要几名?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答: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5. 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问:私募基金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监事可以没有从业资格吗?答:目前,只有“高管”是基金业协会强制要求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 而协会认定高管范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由于监事不属于协会认定的高管范围,所以,不强制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问:私募基金经理仅取得基金从业考试科目一,是否可以登记为基金经理?答:目前没有明确的公文说私募从业人员一定要考过证才能从业。目前私募有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有高管和负责基金销售的员工。而投资经理的从业资质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托管方会进行咨询尽调。问:根据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高管如果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会被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具体怎么做?答:按照要求,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类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直至相关机构高管人员资质整改完毕。除此以外,还会在公示平台上进行特别提示。6. 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问:请问私募管理人的工作人员通过了基金从业考试之后就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吗?还是说通过考试后再由公司申请注册后才能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管理人系统后台高管信息变更处,上传高管的考试合格证就可以了。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如何注册?答: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7. 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问:按照协会2016年2人已经在别的公司任法人的可以出任监事一职吗?答:取决于另一家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如果该公司是私募管理人的话,那兼任兼职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因为协会要求私募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但如果该家公司是非金融类机构的话,目前协会尚未有限制,这类情况是可以的。问:基金经理能否兼职?答:基金经理必须是全职,不能兼职,这是出于专业化经营以及对利益冲突防范进行的考虑。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答: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问:公司的法人和监事等高管可以不是股东么?股东没从业资格可以么?答:公司的法人和监事是否可以不是股东,目前没有硬性规定;股东是否应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没有硬性规定,最终以协会审核老师的意见为准,同时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8. 法律意见书怎么写?问:私募基金高管和员工部分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答: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两个股东分别占75%和25%现在要变更25%的股东除工商变更 ,协会那里要出法律意见书吗?答:只占25%的股份的话不算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除工商变更外,只需在明年的备案系统开放期进行变更就行。问:请问换基金经理的话,需要出补充法律意见书吗?答:不需要,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更换基金经理只需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季度更新的时候更新就可以。问:私募基金高管变更是不是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价格是多少?答: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普通法律意见书的价格的一半,1-2万就可以出。问:倘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于2016年12月更换了一个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法定代表人,且已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但在协会备案系统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在法律意见书重新出具时已超过12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协会答复,目前协会给了私募管理人一个缓冲期,尚未针对高管从业资格有问题的管理人关闭重大事项变更的端口,高管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在缓冲期内还是可以进行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但由于不确定缓冲期还有多长时间,建议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抓紧时间办理相关变更。9. 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问: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外地员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如何提交相关资料?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答:将情况说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其他问题文件说明”上传。情况说明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人力公司盖章。问:公司高管同时也是母公司的员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缴。这种情况下,高管要进行员工跟投的话,社保证明得怎么上传。答:将情况说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上传。情况说明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母公司或集团盖章。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其备案要求有哪些?答: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问:请帮忙咨询,新员工跟投基金,有劳动合同,暂无社保缴费记录单(下个月才能转入),是否影响备案?需要提供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资料吗?答:需要在备案时上传正式劳动合同,附上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产品季度更新开放时,上传社保缴费记录单。10. 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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