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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环境治理基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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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 弄成基金了。 不需要了。

矿山地2113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5261:1、地下开采:保证金=矿区4102面积(平方公里)×165310000元 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 开采期限(年)×5000元。2、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 采场数(个)×5000元 开采期限(年)×5000元。3、联合开采(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 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 采场数(个)×10000元 开采期限(年)×5000元。矿区面积,开采期限按采矿许可证核实的面积和年限计算。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确定:新设置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中所设计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已设置的矿山,按实际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

可以签三方协议的单位2113是外企、合资企业、私企5261等等。一、三方协议是《普4102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1653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二、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1.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根据西南地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制订恢复治理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把中长期保护与解决当前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点面结合。再据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程度,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投入”的原则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资体制。探索新的控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有效途径,加大对闭坑矿山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力度。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履约金。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责、权、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3.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原则综合考虑西南地区不同地质背景资源开发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布局、社会经济发展等有机结合起来。选择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突出的国有矿山、受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影响严重的城镇、重要风景区作为重点防治地区,集中力量加以突破,进而带动和推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深化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作用机理的认识,提高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防灾减灾效率、能力和水平。应用新理论研究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利用新技术、新方法防治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建立一套适合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科学防灾减灾体系。

《国务院关2113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5261秩序的通知》(国4102发〔2005〕28 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1653府对“本地区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强调“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求“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 号),提出“从 2006 年起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选择煤炭矿山试点,然后全面推开。对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作出了规定。国土资源部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规定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区、市)的规定执行,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是调查评价和规划制度,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作。三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规定了所有矿山必须开展方案的编制工作。四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30 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于历史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治理;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及时完成治理任务,不积存矿山地质环境新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1 年底,全国已缴存保证金占应缴存保证金额的 46% ;已返还占已缴存金额的 26%。

建立矿山2113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5261通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4102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1653,规范保证金缴存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工程量为依据,按“满足需要、足额提取”原则收取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管理与支取程序。

阅读提示“现在草原大规模开发煤炭,草原文化破坏严重,我非常希望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歌手腾格尔在全国两会期间表达了对矿业开采破坏环境的担忧。那么,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师范大学副校长牛汝极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谁受益、谁承担”,真正做到权责统一。他建议,坚持“环境成本自付,生态成本分担”的治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企业自行解决再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体现奖惩分明的环境保护理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坚持矿产资源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着力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修复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如何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革开放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研究、防治水平也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务之急是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工作。保证金制度: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立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一项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经济激励措施,属于押金性质,并非行政收费。其管理以“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为原则,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履行了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经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保证金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领域,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产业化,改变传统管理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相关法律法规实际运行效果较差,主要原因是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致使这一问题长期处于研究和理论探讨阶段。尽管如此,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作为矿山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重要资金渠道和管理机制,已经存在于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但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立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只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笼统的规定。例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从收费项目名称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包括保证金,但实际收费中却并未体现。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也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针对矿山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主要目的也是维持耕地数量平衡,生态补偿的含义并不明显。随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许多省份只能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立法实践。完善制度:在加快立法的基础上创新机制鉴于我国保证金制度的运行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加快推进保证金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系统规定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环境的责任,避免企业破坏、政府“埋单”的不合理现象延续。实际上,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受损的修复与资源地居民的生存发展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先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而存在的,所以“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是基本原则。企业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就应充分评估项目实施的环境污染和修复费用,将这些费用预先提取、优先保障。明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交由专业化的市场主体,建立一套基于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评价管理体系。鼓励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合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成本收益分析,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损毁补偿赔付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估与审查机制,部分收费环节发生叠加和冲突,收取保证金仍难以走出行政收费的窠臼。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投资。因此,政府必须强制其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埋单”,建立健全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公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力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矿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并对参与范围、参与程度和参与程序予以明示,使公众对保证金相关标准制定以及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合理测算标准,创新返还形式。当前,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标准不统一,且计算方式过于简单,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无法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通常仅限于采空区、排土场、矸石堆等主要受扰区域,简单地把“矿山环境”等同于“矿山地质环境”,这是保证金收费标准低的重要原因。我国西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特征,建立保证金和损毁补偿赔付机制,要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及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收取标准。对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要坚持矿山企业与当地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负责解决。与此同时,建议采取分阶段返还,而不是一次性返还的方式。因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非朝夕之事,一般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西部地区的地质环境相当复杂,治理恢复难度相当大,恢复的时间会更长。分阶段返还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加快西部大开发的积极措施,不仅能减轻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达到“边开采、边治理”的效果,减少已破坏环境的持续危害性。严格矿山地质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的不同阶段,都要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规划,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忽视规划执行的做法应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构建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力,收取的保证金应加大对地方的倾斜力度,以达到环境利益和区域经济均衡。对于西部地区,国家要在保证金全部返还地方的基础上,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倾斜,以保障其在发展矿业经济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实施更为严格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和塌陷、粉尘污染、原植被破坏和水源及地表水体污染治理保证金和损毁补偿的赔付比例。坚持责任到人,不仅要追究污染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环保部门领导的责任,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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