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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跟班学习是种什么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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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要准确无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陈国树 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

厦门市纪委监委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去年年底,我被选派到北京跟班学习半年,其间参与了多起违纪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切身感受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

刚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久,我参与了审理七处对一起报批案件的审理工作,主要违纪事实是超标准接待问题。在审理中我发现,被审查人对于呈报单位认定的5起超标准接待事实均无异议,且有其他证人的证言互相印证。我心想:这只是一般违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足以认定。因此对其他书证材料走马观花、一扫而过。

审理七处处长却发现了问题:这起案件中的1次超标准接待事实在证据上存在矛盾。被审查人交代当晚吃的是火锅,而在案书证“点菜单”显示吃的是炒菜;“点菜单”显示的包厢号和被审查人交代的包厢号也不一致。处长接着要求呈报单位对该起事实补充调查取证。

我不理解,这不就是一般违纪案件吗,被审查人都认错悔过了,而且大部分事实也没有问题,补充调查会不会增加办案成本?

我说出了心中的疑惑,处长耐心地进行解答:“一起违纪事实看起来是小事,可是影响一点都不小,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纪检部门认定的10起违纪事实哪怕有9起正确,仅有1起事实失真,被审查人即便嘴上不说,心里对于纪检机关的权威性、公正性还是要犯嘀咕的,还能继续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吗?所以办理违纪案件第一条,就是认定事实要确信无疑,不能冤枉人,这是对组织负责,也是对同志负责。”

的确如此!我想起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看来违纪案件的审理和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我接着问:“为什么被审查人对认定的违纪事实均无异议,而且有其他证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还要继续补充调查?”

“审查案件要注意甄别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被审查人到案后,往往存在种种思想顾虑,有的甚至存在误解,认为如果不顺着审查机关的要求讲,就会被认为态度不好,就会被从重处理,在这种思想下甚至做违心交代。因此,看到交代存在反复的,哪怕最后对认定的违纪事实都没异议,也要特别留心可疑之处。”处长接着说,“回到我们一起审理的这个案件,被审查人虽然最后对呈报单位认定的违纪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在笔录和检查材料中是表达过不同意见的。而且,这个案件是超标准接待案件,接待的时间又过去得比较久,从记忆的规律来讲,难以记得非常准确,因此更要注意与书证材料结合起来审查比对,防止失真。”

我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审理过的各类刑事案件不在少数,且无一错案,原本还存在一丝沾沾自喜的心态。听了上述这一席话,我深受启发,对违纪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份敬畏心理,对于审查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也深表认同。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体现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对于证据把握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管审理的是违纪案件还是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情况绝不是简单的“差不多”或“大致可以”,而是“确实充分”。

不久后,因为呈报单位未能对存疑的该起事实补充新的证据,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审理组提出了对该起接待事实不予认定的意见,并得到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的一致同意。我受益匪浅,在此后的审理工作中也有了标准和底气。

标签: #事实#审理#违纪